9.2
法律 - 法律沒有投資。 2007年2月25日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
2007年的第25號
關於投資
靠全能的上帝的恩典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
稱重:
一個。為了實現一個基於潘卡西拉和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的公正和繁榮的社會,有必要進行基於經濟民主的可持續民族經濟發展,以實現國家的目標;
b。根據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人民諮詢大會的授權,XVI/MPR/1998年關於經濟民主的經濟政治的授權,投資政策應始終涉及涉及微型,小型,中小型企業的人民經濟;
c。為了加快國民經濟發展並實現印度尼西亞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有必要通過使用來自該國和國外的資本來將經濟潛力加以將經濟潛力運輸到真正的經濟權力中;
d。在應對全球經濟的變化和印尼參與各種國際合作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一種有利於,促進,提供法律確定性,正義和有效的投資氛圍,同時仍在關注國民經濟的利益;
e。 1967年第1號法律關於1970年第11號法律修正的外國投資,涉及修正案以及1967年的其他法律,涉及1968年的外國投資和法律第6號,關於1970年法律第12號法律對國內投資的修改,涉及1968年法律的第12號法律和補充1968年的第6號法律的補充,需要替代國內的尤其是在國內的訴訟,因為它不再需要在範圍內進行規定,因為該領域的規定不再需要經濟規定,而經濟的經濟性不再適用於ACCERADEN的經濟性,並且需要經濟規定。
f。基於字母A,字母B,字母C,字母D和字母E中所述的考慮因素,有必要構成有關投資的法律。
考慮到:第4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18條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第20條以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1945年憲法的第33條;
共同達成共識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眾議院
和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
決定
規定: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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